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67號聲請人 林敬智 相對人 黃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就應給付聲請人之資遣費新臺幣32,800元尚未付清。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當事人為艾柏頓床墊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個人,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個人請求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梁馨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