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女(代號3429甲06292號,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梁世樺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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