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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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朝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及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藍朝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之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另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2日為警查獲並扣案之白色粉末、淡黃色粉末各1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949、0.0437公克)、注射針筒1支等物品送鑑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另用以包裝、裝放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個,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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