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無因管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裕堯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
李滋男 被告 謝桂芳 法定代理人 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涂春生
法官曾吉雄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