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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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債權人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傳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子進 、 吳倍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55,900元之計算式(明列租
金、修車費、拖車費等金額)暨其相關證據資料(如收據)㈡請提出債務人邱子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倍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