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錦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自民國104年1月31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8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