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6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第四項第三點第19行至第20行關於「況且被告於95年10月2日業與告訴人達成」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第四項第三點第19行至第20行關於「況且被告於95年10月2日業與告訴人達成」等字應係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該等文字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