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上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7年度執聲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5年6月2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二年。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經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於法核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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