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61號聲請人 郭淑貞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私立高鳳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高鳳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高鳳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七條至第三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高鳳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下稱高鳳工家職校)之董事長,高鳳工家職校於民國60年8月3日報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備設立,並於62年3月15日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高鳳工家職校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高鳳工家職校第十一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二)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為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如附表「修正條文內容」欄修正後之章程訂定及歷次修訂沿革,及修正後條文第1條至第5條係屬法源依據、設立目的與名稱、設立地址、辦學理念、財產總額及來源,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如前所述相同,均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必要處分之事項(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至於如附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7條以下之其餘部分,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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