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955號債權人 龔瑞琦 即龔瑞琦建築師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龔瑞琦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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