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5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治群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相對人業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