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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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