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陳屏羽
陳盈盈 陳素珍 陳明助 陳姵羽 陳品 亦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化 、 吳淑燕 、 吳文瑞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639元【計算式:533,000元-(3,000元/坪×983㎡×0.3025÷3)=235,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5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