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飛龍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素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4,355元,應繳裁判費130,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5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