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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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4年度繼字第24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阿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苗栗縣獅潭鄉竹林村14鄰
2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4年度繼字第248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89年苗院興執民四六八第66390號債權憑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