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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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65號債權人 鍾昭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中之支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