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731號聲請人 張騰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有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因聲請狀聲請人姓名第三個字不清楚)。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4月12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