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告 彭鴻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管**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即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暨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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