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依109年12月16日所宣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