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汽車消費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909號原告 蔡孟君 訴訟代理人 施迦峰 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北投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無其他事證足認本院就本件具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原告雖聲請將本案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惟臺北市北投區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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