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宏證人郭玉鳳上列證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玉鳳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萬元以下之罰鍰;科處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定民國10
5年6月29日審理期日,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郭玉鳳到庭,證人之受僱人業於105年5月27日收受傳票後,已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證人郭玉鳳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期日到庭,爰依上開規定裁處證人郭玉鳳罰鍰新臺幣2萬元,以玆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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