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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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萬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萬金為計程車司機,於民國104年8月30日16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營業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路由南往北至小北街路口左轉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 曾建清 騎乘車牌號碼00-00大型重型機車,自對向車道至該處,煞避不及而碰撞,曾建清人車倒地,受有右胸壁挫傷、右手肘磨損或擦傷及挫傷、右膝挫傷及磨損傷,因認黃萬金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曾建清提告黃萬金,公訴意旨認黃萬金所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曾建清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