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理人 林金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玉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