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5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金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版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貴公司電子遞狀之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均模糊不清)
二、依模糊之放款帳務明細查詢第二欄所載,債務人似已清償自2007/3/10起算之利息及部分本金,則貴公司仍自96年3月10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