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黃沛琪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指定送達)送達代收人 盧俊廷 被告 邱姵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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