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被告紘煜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啓東 被告 劉文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以
107年度補字第9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