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薛麗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巨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1年5月5日111年度重簡字第788號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