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黃明福 被告 林李香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4
4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乙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