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姚國祥 被告 李綉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何明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