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然原告並未依前開規定於起訴狀內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者,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同月25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及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