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4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CAPTURATODODEBELIZECO.,LTD.
BARRIOELCARMEN,PUNTARENASCOSTARICA法定代理人 曾慧如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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