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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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67號原告 胡孟涵 被告 鄭羽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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