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上訴人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