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債權人海軍補給總庫法定代理人 王靖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永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永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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