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彥士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江佩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0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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