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黃李桂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許育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