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珮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陸珮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柏壽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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