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64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徐千惠、吳俊龍、詹慶堂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上開案件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聲請人遲至同年12月15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已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宣玉華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