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永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永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40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4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