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曾亞慶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曾席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79條第4項(現行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曾亞慶之住所地在屏東縣○○鄉○○村○鄰○○路○○號一節,有收養人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認可收養事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