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47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潘鶴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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