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
原告一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田富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8,1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