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316號

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被告 阿蒂 即JULIA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000號,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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