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即自訴人 林榮澤 聲請人陳妙上列聲請人等因自訴瀆職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253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訴假法官、劉育玫、陳玉芬等瀆職案件,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巨股102年度他字第2253號),因被告等人皆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員工,本案若由該院審判,恐難期公正。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云云。
二、按得聲請上級法院移轉管轄之案件,以案件已經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者為限,至於偵查犯罪,則為檢察官固有之職權,尚在偵查中之案件,並無得聲請法院移轉管轄之規定。查聲請人所指之「巨股102年度他字第2253號」案件,經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案件,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上開案件現既仍在偵查中而未終結,按諸上開法律規定,不得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