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一七六四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等案,經本院及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六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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