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瑾瑜 被告大立欣業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意晏 被告 李英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5,48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8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10,5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尚欠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息期間(民國)1500,000元433,870元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875%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500,000元1,261,618元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875%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積欠本金總額1,695,48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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