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20號聲請人 李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信如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陳信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