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松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芳 代理人 張文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福華商行 陳月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3月10日│41,330元│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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