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9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何建慶 被告 中鼎豐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葛興平 被告 高媺 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零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中鼎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鼎豐公司)先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邀被告葛興平、 高媺嬗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29日起至106年12月29日止,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月29日,利息按原告按月調整之基準利率加計年率1.47%計算(目前年率3.79%),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中鼎豐公司另於105年7月15日,邀被告葛興平、高媺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5日止,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月15日,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率2.2%計算(目前年率3.29%),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中鼎豐公司分別於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1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催討未果,尚欠借款本金3,537,32
7元,及所約定之利息、逾期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份、授信約定書3份、撥還款明細查詢單2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2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9-2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予以爭執,本院審核上開資料所載內容,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被告中鼎豐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被告葛興平、高媺嬗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其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編│借款人│連帶保│積欠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號││證人│即應給付金額││││││││(新臺幣)││││├─┼───┼───┼──────┼───────┼─────┼────────────────┤│1│中鼎豐│葛興平│416,658元│自106年3月1日│年息3.79%│自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企業有│高媺嬗││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限公司│││││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中鼎豐│葛興平│3,120,669元│自106年2月16日│年息3.29%│自10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企業有│高媺嬗││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限公司│││││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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