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高山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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